|   获证后的监督4.5.1 监督频次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对工厂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可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6),对工厂进行监督审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项是每次监督审查的必查内容,其他项可进行选查,每四年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监督复查的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2个人日。 4.5.3 抽样检测 需要时,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负责。具体抽样方法和要求按认证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认证检测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项目。 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或电磁兼容性能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4.5.4 结果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